新拆迁条例(新拆迁法全文)
最近有很多拆迁户咨询我们的拆迁律师,说自己家马上要拆迁了,但是不知道对方是否合法,也不知道对方应该出示什么证件来证明自己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。拆迁户更清楚这些顾虑,所以经常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,强拆拆迁户的房子。
在这种不平等不公平的拆迁环境下,补偿是否合理,能否获得补偿都是未知数。今天就针对这个话题,带大家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时,拆迁方需要出示哪些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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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估报告
根据法律规定,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后,应当告知拆迁户。拆迁户在收到鉴定报告后,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意,可以及时提起救济。拆迁户未向拆迁户交付鉴定报告,将被剥夺权益。拆迁户无论是对鉴定报告不满,还是对执行程序有意义,都可以提出维权。当然,法律在这里。一定要自己选吗?
移民补偿方案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规定,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后,应当向市、县ZF报告,启动组织方案论证程序,应当充分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,征求意见日期不得少于30日。
移民安置方案应当包括移民补偿方式、过渡方式、补偿标准、执行程序等其他事项。拆迁人未依法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,未听取拆迁户意见的,属于违法行为,拆迁户可以根据违法点启动维权程序。
拆迁决策
根据法律规定,在房屋拆迁开始之前,ZF市、县必须做出房屋拆迁决定,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。公告内容应包括拆迁目的、拆迁主体、拆迁范围、实施单位、安置补偿方案、被拆迁户如有异议可申请救济的方式和期限等。
房屋拆迁决定作出后,应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公告,否则作出的决定毫无意义。未被拆迁方依法公告的拆迁户可以通过信息公开获得,拆迁户可以根据公告内容了解自己的安置补偿方式。如果他们不满意或者没有意义,他们可以及时带来解脱。房子拆了之后再提起维权已经晚了三分。
补偿决策
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拆迁部门和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,将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ZF根据安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,并予以公告。补偿决定应明确说明拆迁户应带哪些救济渠道到决定中才有意义,并明确说明带不同救济渠道的期限和注意事项。如果不将安置补偿决定告知拆迁户,补偿决定对拆迁户没有法律效力。